刑法假释的规定
假释是中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刑罚执行制度,它允许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一定时间后,提前释放,但需在一定条件下接受社会监督。以下是假释的基本规定:
对象条件
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。
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、强奸、抢劫、绑架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不得假释。
刑期条件
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。
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必须实际执行13年以上。
特殊情况下,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。
实质条件
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,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。
假释的程序
假释依照减刑程序进行。
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,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。
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,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;不同意假释的,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。
假释考验期限
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。
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。
假释期间的规定
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,服从监督。
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。
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。
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或者迁居,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。
假释撤销
在假释考验期限内,如果犯罪分子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,应撤销假释,并依法实行数罪并罚。
假释制度的目的在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,实现刑罚的目的,同时确保社会安全。需要注意的是,假释的决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改造表现、犯罪性质、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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