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权存在的形态有
人权的存在形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:
1. 应有权利(Right ought to be) :
指的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,这是人权的本源,不依赖于法律的规定。
是道德上的权利,如自然权利或天赋权利,需要通过法律才能实现。
2. 法定权利(Legal rights) :
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,受到法律保护,并依照法律程序享有。
人权的法定形态是国家通过立法、行政和司法手段对人权进行保护和维护的结果。
3. 实有权利(Right to be) :
是人们实际能够享受到的权利,通常在法定权利范围内。
实有权利由法定权利转化而来,其实现取决于法律的实施状况以及社会、经济、文化等多方面因素。
人权不仅存在于国内法律和国际法律中,也体现在社会伦理和道德观念中,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基本价值和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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